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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桥县佛刘一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与冯锐、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桥县佛刘一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冯锐,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851号原告:吴桥县佛刘一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吴桥县安陵镇佛刘一村。负责人:刘立新,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冯锐,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马丽,女,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吴桥县佛刘一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冯锐、马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锐、马丽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桥县佛刘一村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冯锐、马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恒人民陪审员  张玉岩人民陪审员  李洪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