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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3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北德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明银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德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明银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徐伟,张茜,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3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德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长江路459号。法定代表人汪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明银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商会钢材大市场东区4-5号。法定代表人戴忠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伟,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茜,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住武汉,系被执行人徐伟之妻,被执行人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汪忠猛,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号*栋*单元**楼****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86********。申请执行人湖北德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明银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徐伟、张茜、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鄂0114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徐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两湖大道玉龙岛花园房产(夏201005543)、徐伟及张茜共有的坐落于武汉保利﹒茉莉公馆房产(合同备案号湖130318735);担保人汪忠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以南祥和﹒世纪城(二期)3栋1-2层5室房产(武房权证新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两湖大道玉龙岛花园房产(夏201005543)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伟及张茜共有的坐落于武汉保利﹒茉莉公馆房产(合同备案号湖130318735)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汪忠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以南祥和﹒世纪城(二期)3栋1-2层5室房产(武房权证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天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