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韦永荣、谢丹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荣,谢丹萍,韦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韦永荣,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武鸣区。被执行人谢丹萍,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区。被执行人韦雪峰,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武鸣区。韦永荣与谢丹萍、韦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丹萍、韦雪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永荣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丹萍、韦雪峰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丹萍、韦雪峰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谢丹萍、韦雪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还没到履行期限。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丹萍、韦雪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永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如发现被执行人谢丹萍、韦雪峰没按还款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韦永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22民初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