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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婷昊面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俊清蔬果专业合作社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婷昊面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俊清蔬果专业合作社,潍坊市寒亭区雪昊面粉厂,于建光,刘爱玲,王春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960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市婷昊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光,负责人。被申请人:潍坊市寒亭区俊清蔬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健,负责人。被申请人:潍坊市寒亭区雪昊面粉厂。负责人:于建光。被申请人:于建光。被申请人:刘爱玲。被申请人:王春青。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婷昊面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俊清蔬果专业合作社、潍坊市寒亭区雪昊面粉厂、于建光、刘爱玲、王春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婷昊面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俊清蔬果专业合作社、潍坊市寒亭区雪昊面粉厂、于建光、刘爱玲、王春青银行存款1098120.9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98120.9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