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18号黄秀平、王俊壹、王俊鑫、王岳生、刘又云、傅多多黄秀平、王俊壹、王俊鑫、王岳生、刘又云、傅多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2执118号黄秀平、王俊壹、王俊鑫、王岳生、刘又云、傅多多: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秀平、王俊壹、王俊鑫、王岳生、刘又云与被执行人傅多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傅多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秀平、王俊壹、王俊鑫、王岳生、刘又云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秀平、王俊壹、王俊鑫、王岳生、刘又云与被执行人傅多多于2017年3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傅多多于2017年8月14日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秀平、王俊壹、王俊鑫、王岳生、刘又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24元已由被执行人傅多多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