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贺书华、杜艳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书华,杜艳丽,杜存哲,张公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贺书华,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大王寨镇余庄村。申请执行人杜艳丽,女,200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莘县大王寨镇余庄村。申请执行人杜存哲,男,200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莘县大王寨镇余庄村。被执行人张公江,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大王寨镇余庄村。本院在执行(2015)莘民一初字第1522号贺书华、杜艳丽、杜存哲与张公江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自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当履行款项258684.7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公江在银行均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在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李丽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