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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刘国辉、赵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刘国辉,赵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36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负责人:陈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辉,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赵晓红,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刘国辉、赵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49.8元,减半收取624.9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迟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