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晓兰与焦省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兰,焦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兰,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张滩镇。被执行人:焦省武,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茨沟镇。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做出(2016)陕09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焦省武偿还原告陈晓兰15000元。判决生效后,焦省武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晓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被执行人焦省武给付陈晓兰案件执行款10000元(已履行),下欠5000元由焦省武另行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02执317号案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恒审 判 员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张佳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