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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汪晓波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晓波,周小亮,陈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171号申请人汪晓波,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周小亮,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陈国庆,女,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渝0119执保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国庆名下车牌号为渝x**凯迪拉克牌轿车,查封担保人汪启禄(公民身份号码xxx)名下车牌号为渝x**奥迪牌轿车。经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39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周小亮、陈国庆共同偿还原告汪晓波的借款50万元……”。申请人汪晓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前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汪晓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兰方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仕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