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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毕贞浩与成华区范美玲商贸部、广州谷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贞浩,成华区范美玲商贸部,广州谷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246号原告毕贞浩,男,汉族,1995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曲阜市。被告成华区范美玲商贸部。被告广州谷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毕贞浩与被告成华区范美玲商贸部、广州谷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毕贞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贞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毕贞浩负担。审判员  孔国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素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