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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延铭与青岛四方信和法律服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铭,青岛四方信和法律服务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164号原告:徐延铭,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四方信和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号***户。负责人:胡葆亮。原告徐延铭与被告青岛四方信和法律服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延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代理费及诉讼费1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3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委托被告诉讼继承纠纷一案,被告接受委托后收取代理费8000元,又收取立案诉讼费8000元后,被告始终称已给原告诉讼立案,让原告等电话,原告多次催问被告案子进展情况,被告称让等电话等理由应付原告,原告自行查案,才得知被告根本没有给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代理费及诉讼费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向原告如实提供服务,被告占有原告代理费及诉讼费,应予退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的名称和负责人与被告实际工商登记的名称和负责人不符,故原告起诉的主体不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延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