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术霞与被告桦南县宏兴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霞,桦南县宏兴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628号原告:刘术霞。被告:桦南县宏兴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平。原告刘术霞与被告桦南县宏兴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刘术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术霞以被告桦南县宏兴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不是雇用主体,是汝兴海公司雇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术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刘术霞负担。审判员 宋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