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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尚与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尚,高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540号原告:马尚,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卫东,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霞,北京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尚与被告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被告高卫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高卫东偿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8月5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时为4390元);2.诉讼费用由高卫东承担。事实与理由:高卫东系马尚父亲的朋友。2014年8月4日,高卫东向马尚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马尚多次催要,高卫东一直以无钱为由拖延给付。为维护马尚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高卫东辩称:认可马尚对本金的诉讼请求,但不同意支付利息。高卫东的手机一直是待机状态,中间联系过几次,高卫东说明了现在的经营状况,马尚也同意高卫东继续使用资金。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于2015年8月出台,不能溯及既往,故马尚按照6%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商业习惯,没有第一天借款第二天就要求还钱的,马尚主张的逾期利息违反了这一习惯,没有约定的不应该产生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4日,高卫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马尚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本院认为:马尚与高卫东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高卫东向马尚借款,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对马尚要求高卫东偿还300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高卫东未返还借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马尚可以催告高卫东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马尚未提出证据证明向高卫东催要过借款,故本院认定还款期限为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6日。故对马尚要求高卫东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确定高卫东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马尚主张的6%的逾期利率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卫东向原告马尚返还借款3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卫东向原告马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高卫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