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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8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广州市悦畅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广州市悦畅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18481号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悦畅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25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3。法定代表人:钟源佳。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诉被告广州市悦畅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畅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被告悦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源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佳修诉称:原告是《赤足走在田埂上》《外婆的澎湖湾》等39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制作增加伴唱功能后,复制到点播系统内供消费者演唱表演,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表演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长期擅自使用上述作品而获取利益,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造成了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的侵犯。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在其点播系统内立即删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39首;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7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106元。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撤回关于歌曲《爱的等路》的全部主张,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被告悦畅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103年度新北院民认平字第000812号公证书显示,叶佳修于2014年7月1日委托吴锡坚就其音乐著作权遭受不法侵害事宜,在中国大陆地区执行维权行动,其中包括代为起诉,以及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吴锡坚有权就上述权项再授权大陆各当地维权公司、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执行相关维权事宜。委托有效期为五年。授权书附件中列明87首歌曲的歌名。该授权委托公证书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邮寄至湖北省公证协会的对应编号公证书副本核对相符,由湖北省公证协会出具(2014)鄂公协核字474号证明书。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100年度板院民公钧字第000031号、101年度板院民公钧字第000022号公证书显示,经叶佳修代理人吴锡坚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购买公开出版的唱片,所购买唱片资料上载明,唱片所载部分歌曲的词曲作者或词作者、曲作者是叶佳修。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101年度板院民认钧字第000040号公证书显示,叶佳修出具《著作权声明暨切结书》,声明其是声明后附音乐著作(包含词曲)之著作人,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权。并附作品手稿。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102年度新北院民认平字第000694号公证书显示,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证明书,证明叶佳修于2001年加入该会至今仍为会员,该会员就其所拥有之词曲著作权等音乐作品已陆续登记并托管于该会。其中附件所示26首词曲著作业经登记并托管于该会。证明书附件中列明26首歌曲的歌名、作品编号以及词曲手写稿。上述3份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100年度板院民公钧字第000031号、101年度板院民公钧字第000022号公证书、101年度板院民认钧字第000040号、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102年度新北院民认平字第000694号公证书、证明书等均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邮寄至湖北省公证协会的对应编号公证书副本核对相符,由湖北省公证协会出具(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2013)鄂公协核字第549号证明书。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的(2016)鄂洪兴内证字第10114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9月6日,申请人吴锡坚转委托陈景向公证处申请拟对悦畅公司在其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摄像。2016年9月17日,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景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25号第四层的悦畅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831包房内进行消费。陈景通过操作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以下歌曲:《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声声慢》《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爱的等路》《风向球》《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脚步声》《梦里新娘》《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由陈景使用摄像机对该三十九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消费结束后,陈景向该经营场所索取了收据号码为0310851的消费收据(未加盖印章)一张、取得凭证号为004574的POS签购单一张。该公证书另载明“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的内容与陈景于现场所录像内容相符。”公证书所附POS签购单上显示商户名“悦畅量贩式超市”字样,金额为人民币498元。悦畅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本院查看比对,该公证书所附封存光盘内含两个录像文件。显示点播演唱歌曲,曲目与公证书所载一致。涉案公证书所附光盘内显示的歌曲的MTV内容均以人物或风景画面为主,多为没有情节或简单情节,主要是对歌星演唱的再现,其中除《爱的等路》以外的38首歌曲(以下简称涉案歌曲,详见本判决附件)的词曲部分,与叶佳修提交的由湖北省公证协会出具(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2013)鄂公协核字第549号公证书、证明书等所附涉案歌曲的词曲相同或实质近似,其中公证歌曲《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词曲与叶佳修提交的《我们拥有一个名字》作品的词曲手稿内容亦基本一致。叶佳修主张其为本案支出了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200、律师费3000元、取证费用498元、交通住宿费408元,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部分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和取证费用票据予以证明。另查明,被告悦畅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歌舞厅娱乐活动、自助餐服务等。再查明,叶佳修就多个被告各自以提供MTV歌曲点播方式的行为向本院提起系列案件诉讼,本院受理后与(2016)粤0106民初18482号案合并审理。以上事实,有原告叶佳修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证明书、发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叶佳修于2014年7月1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吴锡坚在中国大陆地区执行维权,并明确声明吴锡坚有权就其音乐著作权遭受侵害事宜委托大陆各地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执行相关维权事宜。吴锡坚据此获得代叶佳修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进行诉讼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叶佳修提交了公开出版物及证明书、著作权声明暨切结书、部分歌曲、词曲手稿等证据,且上述证据业经公证,故本院认定叶佳修是涉案歌曲中除《三个字》《昨夜之灯》以外其他36首歌曲的词、曲作者,是歌曲《三个字》《昨夜之灯》的曲作者,依法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2016)鄂洪兴内证字第10114号公证书显示,悦畅公司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播系统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涉案歌曲,即系以机械设备的手段公开播送涉案歌曲,该行为侵害了叶佳修对涉案歌曲享有的表演权,悦畅公司应就其侵权行为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叶佳修还主张悦畅公司的行为同时侵害词曲作品的复制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现结合叶佳修提供的证据以及悦畅公司经营范围、卡拉OK行业普遍特点等具体情况,实施复制于点歌系统的曲目并非悦畅公司所为,故对于叶佳修主张的复制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首先,对于合理费用,叶佳修确实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提供相关委托代理合同,故对于叶佳修支出律师费用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叶佳修提供的公证费、取证费用、交通住宿费的相关票据,本院结合本案为系列案件合并审理的事实,酌定叶佳修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关于叶佳修主张的经济损失,叶佳修没有向本院提交足以采信的其损失或悦畅公司获利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悦畅公司使用作品的方式和规模、经营时限、使用场所位置及消费水平、音乐作品的流行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叶佳修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悦畅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其点播系统内立即删除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享有著作权的38首音乐作品;二、被告广州市悦畅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3100元;三、驳回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负担220元,被告广州市悦畅娱乐有限公司负担98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佳修(YEH,CHIA-HSIU)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悦畅娱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童宙轲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人民陪审员  陈世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永华附:涉案歌曲清单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作者叶佳修2、《赤足走在田埂上》词曲作者叶佳修3、《七夕雨》词曲作者叶佳修4、《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作者叶佳修5、《踏着夕阳归去》词曲作者叶佳修6、《秋意上心头》词曲作者叶佳修7、《从不拒绝归来》词曲作者叶佳修8、《三个字》曲作者叶佳修词作者邬禹平9、《外婆的澎湖湾》词曲作者叶佳修10、《疼惜我的吻》词曲作者叶佳修11、《生为女人》词曲作者叶佳修12、《再爱我一次》词曲作者叶佳修13、《乡间的小路》词曲作者叶佳修14、《爸爸的草鞋》词曲作者叶佳修15、《走味的咖啡》词曲作者叶佳修16、《声声慢》词曲作者叶佳修17、《酒窟仔相对看》词曲作者叶佳修18、《SAYYESMYBOY》词曲作者叶佳修19、《无啥通无采》词曲作者叶佳修20、《伸手等你牵》词曲作者叶佳修21、《爱情莎哟哪啦》词曲作者叶佳修22、《月娘岛有我在等你》词曲作者叶佳修23、《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作者叶佳修24、《梦中也好》词曲作者叶佳修25、《无怨的青春》词曲作者叶佳修26、《我是你爱过》词曲作者叶佳修27、《早安太阳》词曲作者叶佳修28、《又见春天》词曲作者叶佳修29、《假装我们还相恋》词曲作者叶佳修30、《昨夜之灯》曲作者叶佳修词作者琼瑶31、《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作者叶佳修32、《酒量酒胆》词曲作者叶佳修33、《风向球》词曲作者叶佳修34、《心锁等你合》词曲作者叶佳修35、《伤心也好》词曲作者叶佳修36、《等你脚步声》词曲作者叶佳修37、《梦里新娘》词曲作者叶佳修38、《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词曲作者叶佳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