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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梅珍、张丽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梅珍,张丽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梅珍,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疆,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袁梅珍因与被上诉人张丽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7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袁梅珍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临安市,张丽疆起诉主张违约金和月租金损失,系交付货币的纠纷,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应为袁梅珍的住所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张丽疆对于袁梅珍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丽疆依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袁梅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收房月租金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张丽疆与袁梅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鉴于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袁梅珍关于本案应由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袁梅珍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林生审判员  耿燕军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