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1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国裕资源再生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凌国余,凌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叶其江。被执行人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区场口镇百丈畈村田畈,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凌国余。被执行人浙江国裕资源再生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场口镇场口村木排75号第4幢,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凌明杰。被执行人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88号第2幢,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钱伟军。被执行人凌国余,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住富阳区。被执行人凌芬芳,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02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国裕资源再生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东梓关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