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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增明申请株洲宏基锌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374号吴增明: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宏基锌业有限公司、陈冬桃、李敏羿名下价值人民币71万元的财产,以及对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保全措施:一、2017年8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敏羿名下所有的湘B274**别克牌汽车车辆产权,期限二年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二、2017年8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株洲宏基锌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石峰区铜锣湾街道建设村(土地使用权证号:1-2010-A0932、1-2010-A0933)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三、2017年8月10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敏羿名下所有的与案外人王小兵共同共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明珠花园水景公馆8号101号-201号(所有权证编号:1000112345,已设立抵押)、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明珠花园10号楼303号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编号:00133409,已设立抵押),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四、2017年8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吴娟名下所有的财产即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方圆小区2栋402室(房产证号:1000908**)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