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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韶关市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市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卷烟厂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民初28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主要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军,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伟,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韶关市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民路63号御龙湾A5幢之115-119号、201-215号。法定代表人:麦满林,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刚,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卷烟厂,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主要负责人:何锦章,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平,该公司职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置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根据被告欧浦置业公司的请求,依法追加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卷烟厂(以下简称韶关卷烟厂)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军、郑立伟,被告欧浦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刚,第三人韶关卷烟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欧浦置业公司赔偿原告319868.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欧浦置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韶关卷烟厂于2016年1月1日将其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新华南路65号的财产及附属设施,包括所有的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领取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在建工程等在原告处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单号码为:104360019002XXX,总保额为:2729064763.11元。2016年4月15日被告项下的地产项目南侧36.5米范围的围墙发生坍塌,造成坡下第三人厂区北侧围墙倒塌36.5米、消防水管、镀锌钢管、PVC管等线路套管被压近40米的范围,光纤、电源信号线、消防安防回路线路多处被压断,第三人向原告报损金额261386.33元。事故发生后第三人与原告共同委托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中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损失评估,汇中保险公估公司经过调查,作出编号为H0116PA020001D1的《公估报告》,确定事故为被告项下地产项目南侧围墙发生坍塌所致,造成损失所需的修复费用为191496.12元,该损失数额经韶关卷烟厂确认。2016年4月20日被告项下地产项目南侧15.4米围墙第二次发生坍塌,造成第三人厂区围墙倒塌约15.4米,消防水管、镀锌钢管、PVC管等线路套管进一步扩大损失近70米范围,高压不锈钢弯头和钢管等被压形变。第三人向原告报损金额161086.05元。汇中保险公估公司接受原告及第三人的委托对第二次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作出编号为H0116PA020003D1的《公估报告》,确定事故为被告项下地产项目南侧围墙发生坍塌所致,造成损失所需的修复费用为113051.07元,该损失数额经第三人确认。原告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于2016年9月23日向第三人赔付了上述两次的保险金共计304547.19元,支付第一次事故公估费7479元及第二次事故公估费4886元,支付公估差旅费2956元。第三人也将上述两次事故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权益转让给原告。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利就赔付的上述两次事故的保险金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欧浦置业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果”而无法证明“因”,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韶关卷烟厂围墙倒塌造成的损失(结果)就是由于被告的围墙倒塌(原因)造成。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相关保险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所做的现场勘验、损失评估均没有对本次事故作出客观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本案案由虽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但终归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侵权责任须有侵权责任方才存在损害赔偿主体。侵权责任的追究与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又在于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还涉及到侵权行为对侵权结果形成原因力的大小。具体到本案,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的围墙坍塌必然是被告的围墙倒塌造成,而被告的围墙为什么会倒塌?是什么原因造成被告的围墙倒塌?被告的围墙倒塌与第三人的围墙倒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人的围墙是否存在质量因素?各种原因力大小及对围墙倒塌的影响?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诉求不能成立。二、被告认为双方围墙倒塌的客观原因是由于第三人基建工地施工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围蔽、设置挡水设施不当而造成,责任不在被告。被告认为,围墙倒塌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1、气候因素。2016年4月1日至26日,以雨水天气居多,小雨到暴雨天气达22天,其中中雨、大雨、暴雨天气15天。2、双方相邻处原排水通道(泄洪沟)被改变或受阻,排泄不畅的因素。根据2013年韶关市测绘院的测绘图,被告公司“欧浦御龙湾”一期地块与第三人所处地块,均处芙蓉山矿山公园半山(接近山脚)位置,每逢大暴雨,均有大量山水向下倾泻。为及时排泄山水,两地块交界处原有一条敞开式泄洪沟,遇大暴雨时,芙蓉山向下倾泻的山洪水,顺向通过泄洪坡引入该泄洪渠道排洪。2015年,韶关卷烟厂基建工程施工,其中一项是将原有的敞开式排洪沟封闭,改建为排水涵洞。同时施工单位为施工方便,在泄洪坡处设置了施工围蔽,在路面砌砖挡水,致使芙蓉山下泄山水无法通过泄洪坡进入原排洪渠,而只能沿御龙湾小区与韶关卷烟厂小区之间的道路向下倾泄。2016年4月,韶关市区天气连日阴雨,其中多天中到大雨,芙蓉山向下排泄山水剧增,由于上述原因,芙蓉山下泄山水无法通过泄洪坡排进泄洪渠,而直接沿御龙湾小区与韶关卷烟厂之间的小区路面向下倾泄。芙蓉山的大量山水通过路面下泄到该条道路,再由道路转弯处倾泄到另一条排水渠(该水渠位于御龙湾小区与卷烟厂两单位倒塌围墙之间,为东南往西北走向,与下泄山水形成横向),双方倒塌围墙处(即山水沿路面下泄的尽头)的土质含水已经饱和、土质松软,屡受横向下泄的山水冲击,最终导致在2016年4月15日、20日两单位的围墙坍塌。三、围墙倒塌后,被告与第三人根据客观事实,已达成各自修复己方围墙承担己方损失的意见。综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的围墙倒塌是由于被告的损害行为所造成,原告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缺乏证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第三人韶关卷烟厂述称:我厂围墙倒塌的原因即是被告御龙湾小区围墙砸塌。被告所称之敞开式泄洪沟为天然低洼地,并非泄洪沟。我单位征得该地块后,拟建围墙以保证国有财产安全,为确保围墙的安全进行了施工围蔽,路面砌砖12厘米仅为防止路面坍塌,其长度高度均有限,并非防水用途。各种下泄水流仍然排泄至低洼地。在西岸村封堵被告方御龙湾小区排水渠道后,被告没有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任由雨水及地面水沿路面倾斜,是围墙倒塌的主要原因。时至今日,被告方仍未采取有效排水措施,其地面及地表水、生活污水仍继续排入我厂。围墙倒塌后,我厂立即向被告方去函要求赔偿,被告回函拒绝赔偿,双方并未就此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经审理查明:投保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与保险人即本案原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单号为:104360019002XXX的《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即本案第三人韶关卷烟厂的财产及附属设施,包括所有的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领取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在建工程等在原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处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2729064763.11元。2016年4月15日,因连续暴雨等原因,被告欧浦置业公司项下欧浦御龙湾住宅小区南侧36.5米范围的围墙发生坍塌,并造成坡下第三人韶关卷烟厂厂区北侧围墙倒塌约36.5米,悬挂于围墙上的消防水管、镀锌钢管、PVC管等线路套管被压坏近40米的范围,光纤、电源信号线、消防安防回路线路多处被压断。事故发生后,第三人韶关卷烟厂向原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报告出险,报损金额为人民币261386.33元。2016年4月20日,因持续降暴雨等原因,被告欧浦置业公司项下欧浦御龙湾住宅小区南侧15.4米围墙发生第二次坍塌,造成坡下第三人韶关卷烟厂厂区北侧围墙倒塌约15.4米,悬挂于围墙上的消防水管、镀锌钢管、PVC管等线路套管进一步扩大损失近70米范围,高压不锈钢弯头和钢管等被压形变。事故发生后,第三人韶关卷烟厂再次向原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报告出险,报损金额为人民币161086.05元。2016年5月22日,汇中保险公估公司接受原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及第三人韶关卷烟厂的委托,于次日对两次出险现场进行勘查,并于2016年8月1日分别作出编号为H0116PA020001D1、H0116PA020003D1的两份《公估终期报告》,报告载明:事故原因系因暴雨造成欧浦御龙湾住宅小区围墙坍塌,导致处于其坍塌围墙边坡下方的韶关卷烟厂围墙被砸塌,同时导致韶关卷烟厂消防管线等设备线路受损;受损项目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围墙修复工程;第二部分是临时消防管道搭建;第三部分是消防管道线路设施修复工程及高压细水雾管道修复;核损金额:第一次为人民币191496.12元,第二次为人民币113051.07元,两次合计304547.19元。第三人韶关卷烟厂向原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出具《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认可汇中保险公估公司的核损金额为事故最终赔付金额,确认保险人支付以上金额的赔款后,在上述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原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第三人韶关卷烟厂支付了两笔赔偿款合计304547.19元。汇中保险公估公司因查勘出险现场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2956元。另查明,第三人韶关卷烟厂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6月15日向被告欧浦置业公司致《关于围墙跨塌事项的沟通联系函》、《索赔函》,被告欧浦置业公司均未作出回应。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欧浦置业公司项下欧浦御龙湾住宅小区南侧挡土墙及围墙坍塌,造成坡下第三人韶关卷烟厂厂区北侧围墙倒塌及相关物件受损的事实清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告欧浦置业公司作为欧浦御龙湾住宅小区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案第三人韶关卷烟厂围墙被砸塌及物件受损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欧浦置业公司承担,被告欧浦置业公司提出是第三人韶关卷烟厂修改排水渠道导致其围墙坍塌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作为保险人的原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韶关卷烟厂支付保险理赔款304547.19元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原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享有向被告欧浦置业公司请求赔偿之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支付第三人的理赔款304547.19元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公估费12365元及差旅费2956元的诉求,于法无据,且原告未提供公估费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韶关市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理赔款304547.1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要求被告韶关市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公估费12365元及差旅费2956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8.0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98.02元,由被告韶关市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俊审 判 员  吴 放人民陪审员  龚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