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1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国铭、蔡林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铭,蔡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1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铭,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蔡林峰,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浙1122执15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林峰持有的在缙云县金鼎阳光娱乐城的全部股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林峰持有的在缙云县金鼎阳光娱乐城全部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华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