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乾运坤物流有限公司、钱海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乾运坤物流有限公司,钱海波,XX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706号之一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文化中心12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888525064。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洁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乾运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唐家湖大道18号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211305944。法定代表人:钱海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钱海波,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被告:XX,男,汉族,1987年5月14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波,即本案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乾运坤物流有限公司、钱海波、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路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