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海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海轩,夏椿英,徐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138号申请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衢州市新新街道世纪大道副682-2幢12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果。委托代理人:姜素梅(特别授权),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思洋(特别授权),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夏海轩,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夏椿英,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徐XX,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申请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夏海轩、夏椿英、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海轩、夏椿英、徐XX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夏海轩、夏椿英、徐XX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