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8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凌杨剑与郑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杨剑,郑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181号原告:凌杨剑,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翔,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浩,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凌杨剑与被告郑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杨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颖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