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翟慧杰与郝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慧杰,郝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844号原告:翟慧杰,职工,住托克托县。被告:郝庭,农民,住托克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新民(系郝庭父亲),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翟慧杰与被告郝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慧杰、被告郝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翟慧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郝庭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44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翟慧杰、郝庭还有一个赤峰人三个人开公司,后来赤峰人和郝庭迷于网络彩票赌博,赤峰人向我借了14000元,郝庭向我借了12000元,后来郝庭还了2000元,还欠10000元未偿还,之后就再联系不到郝庭,直到2016年2月23日翟慧杰在街上碰到了郝庭,郝庭为翟慧杰出具借条,同时约定利息为银行最低利息计算,也就是按信用社利息1.1%计算,因郝庭未偿还借款,翟慧杰向法院提起诉讼。郝庭辩称,郝庭并不是向翟慧杰借的现金,打下这支欠条的原因是2015年翟慧杰把电脑丢了,让郝庭赔电脑,将电脑折价以后是10000元,后来于2016年让郝庭打的欠条。对借据认可,是郝庭的笔迹。但是打下这支欠条的原因是翟慧杰叫郝庭去吃饭,让郝庭打欠条,郝庭说没有钱,后来翟慧杰暴力性的强制让郝庭打下欠条。翟慧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份,证明郝庭欠款的事实。郝庭对翟慧杰所举证据认可,本院对翟慧杰所举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郝庭于2016年2月23日向翟慧杰出具借条,向翟慧杰借款10000元,约定到期不还,利息为银行最低利息。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因郝庭到期未偿还借款,翟慧杰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郝庭向翟慧杰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翟慧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郝庭的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判决如下:被告郝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翟慧杰欠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3月2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郝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宇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