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齐洪与王福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洪,王福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107号原告:齐洪,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福元,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职业不详,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齐洪与被告王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王进忠人民陪审员李兴祥人民陪审员王维新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曹佳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