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穆学军与姜秉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675号穆学军,姜秉生:申请执行人穆学军与被执行人姜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秉生于2017年8月4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执行款。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675号申请执行人穆学军与被执行人姜秉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