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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年娣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方松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年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634号上诉人:李年娣,女,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李年娣因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行初3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一审经审查,被起诉人XX公司2012年进驻上诉人所在的文景苑小区,没有搬进之前物业公司的办公用房,而是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征求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250平方米的公建配套房,内设厨房、客厅、收费、修理等用房,致使文景苑小区至今没有青少年活动用房、阅览室等活动用房,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收到侵犯。被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方松街道办事处对被起诉人XX公司超面积侵占公建配套房作为物业办公用房之事完全知情并负有责任。故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方松街道办事处责令被起诉人XX公司从侵占的小区公建配套房中搬出,回到法律法规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内。一审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据此,裁定对上诉人李年娣的起诉不予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