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邓德安与内江琪力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安,内江琪力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邓德安,男,汉族,1927年10月6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内江琪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525-539号。法定代表人李英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525-539号。法定代表人李英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德安与被执行人内江琪力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劲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东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移送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内江琪力置业有限公司因土地划拨款、维修基金的拨付等问题,导致房屋所有权证未能办理。现被执行人内江琪力置业有限公司与相关部门协商,由土地划拨款及相关规费的缴纳部门已同意协调市财政待为支付,但至今尚未支付。现被执行人内江琪力置业有限公司正积极联系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款项的拨付时间,在拨付时间确定后尽快办理产权手续。现本案终结(2015)内东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奇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