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兆坤与王伟伟、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坤,王伟伟,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祥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833号原告:王兆坤,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留宏,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伟,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689712840W。法定代表人:韩海亮,经理。被告:河南祥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698704543P。法定代表人:孙振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坤与被告王伟伟、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祥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以原告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待提供充足的证据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1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兆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