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康威饲料工业有限公司与王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威饲料工业有限公司,王文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077号原告:上海康威饲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柯奋勇,总经理。被告:王文龙,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上海康威饲料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盛军华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青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