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孙福成、沈小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成,沈小凤,王立军,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孙福成,男,194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沈小凤,女,194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叶军,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孙福成、沈小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604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立军、叶军在(2017)浙0604执251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立军、叶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元(含执行费12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亚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