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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华诚商贸有限公司、蒲继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华诚商贸有限公司,蒲继强,冯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华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泸县福集镇山水文苑。法定代表人:曾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蒲继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5日,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冯小平,女,汉族,1973年12月15日,住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蒲继强名下的车牌号为川E×××××号汽车,限被执行人蒲继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前述车辆交到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飞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