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明华与刘勇提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华,刘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699号申请人:赵明华,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被申请人:刘勇,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原告赵明华与被告刘勇提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明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刘勇在慈利县××××××××公司的工程款19万元,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本案生效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刘勇在慈利县××××××××公司的工程款19万元。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赵明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春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