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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龙凤喜与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凤喜,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1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凤喜。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慧,龙凤喜的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野,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龙凤喜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凤喜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龙凤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凤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龙凤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强& # xB;审 判 员 王宏凯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