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张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张玉平,李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孔兵,行长。被执行人:张玉平,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执行人:李华伦,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平、李华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