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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保字第123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宪礼、杨学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宪礼,杨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保字第1231号之五申请人:马宪礼,男,住阳信县。被申请人:杨学生,男,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马宪礼与被申请人马祥华、杨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学生名下的存款2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学生的账户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