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保字第123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宪礼、杨学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宪礼,杨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保字第1231号之五申请人:马宪礼,男,住阳信县。被申请人:杨学生,男,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马宪礼与被申请人马祥华、杨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学生名下的存款2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学生的账户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