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与赵小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赵小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住所地:三原县池阳大街64号。负责人:孔晓宇,该行行长。被告:赵小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诉被告赵小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晓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