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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2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与郑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郑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14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向志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皎妮。委托诉讼代理人:归夏平。被告:郑兵,男,1987年9月3日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与被告郑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透支款总计12,159.3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及复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款12,159.31元。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朱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