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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金梅与双彦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二连浩商场特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梅,双彦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二连浩商场特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376号原告:李金梅,女,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双彦河,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二连浩商场特市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察哈尔街北、诚信路东嘉园小区西6号商铺。负责人:任晓春,经理。原告李金梅与被告双彦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二连浩特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258.00元(原告已交),退还原告李金梅。审判长赛西雅拉图审判员王源人民陪审员于慧丰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