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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恢7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秦武超与陈万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武超,陈万伦,黄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恢7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武超,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陈万伦,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黄蓉,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关于秦武超申请执行陈万伦、黄蓉民间借贷纠纷[(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45、07150号民事判决书]二案,本院恢复立案后,由法官助理刘博楠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黄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X路X号附X号负X层-X停车用房一套进行了司法拍卖,以147328元成交。扣除申请执行人秦武超垫付的评估费用3000元,买受人王汝英垫付的税费643.32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款金额为143684.68元。除此之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1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恢71、72号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