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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习容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习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督4号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龙习容,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习容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0224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温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乐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