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859李小鹏与邳州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商忠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鹏,邳州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商忠银,刘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鹏,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邳州嘉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兴碾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冬,经理。被执行人商忠银,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云生,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小鹏与被执行人邳州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商中银、刘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李小鹏与被告邳州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商忠银、刘云生于2013年5月10日就邳州市碾庄镇民富园公寓X幢X单元XXX室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无效。二、被告邳州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商忠��、刘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小鹏购房款13万元及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0日起;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邳州嘉禾商贸有限公司、商忠银、刘云生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邳州嘉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无存款信息,通过不动产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无登记信息,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路爱祥审判员 姚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