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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张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639-2。主要负责人:赵建国,行长。被执行人:张俊,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皖0103执1811号裁定,查封了张俊名下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封张俊名下抵押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张俊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行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