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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方,陈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代表人汪飞,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夷陵区。法定代表人陈冠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陵区。法定代表人陈道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冠宇,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王惠玉,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陈道方,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陈秀芳(陈道方之妻),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冠宇、王惠玉、陈道方、陈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执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