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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兰珍与陈连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兰珍,陈连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496号原告:冯兰珍,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年胜,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连凤,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黄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572号。原告冯兰珍与被告陈连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兰珍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兰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冯兰珍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