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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993朱晓敏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敏,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敏,女,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刘敏,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敏与被执行人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16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