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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申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桂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邓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申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邓桂平,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再审申请人邓桂平因其诉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义务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行终1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桂平申请再审称:1.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经表明其针对邓桂平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邓桂平向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其没有进行任何答复或公开,所以邓桂平才将其复议至南昌市人民政府,后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邓桂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2016年6月24日,邓桂平收到了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这是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了一个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本案中,邓桂平起诉的正是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这个不予公开的行为,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以该事项涉及到行政复议程序而认定该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邓桂平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且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本案应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直接提审本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本院认为,邓桂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姚 姝审 判 员  吴志华审 判 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巍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