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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骄与被告张伟、宋先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骄,张伟,宋先成,江苏惠民侨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073号原告:李骄,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张伟,住无锡市北塘区。被告:宋先成,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江苏惠民侨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号91320000MA1MD67,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风汇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王跃华。原告李骄与被告张伟、宋先成、江苏惠民侨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4日原告李骄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骄撤回对被告张伟、宋先成、江苏惠民侨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侯 甜书 记 员 张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