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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0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牛建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军,吴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0015号申请执行人牛建军,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吴永丽,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牛建军与吴永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08民初26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建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府树家园×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过户至牛建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涛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