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范维光、许炉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维光,许炉丰,许福亮,刘利军,徐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范维光,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许炉丰,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许福亮,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利军,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徐作忠,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范维光与许炉丰、许福亮、刘利军、徐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炉丰、许福亮、刘利军、徐作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