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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与海南贵族游艇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海南贵族游艇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07行审98号申请人: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办公区15号楼南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明东,海口市环境监察局科长。委托代理人:邹明文,海口市环境监察局科员。被申请人:海南贵族游艇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西路99号。注册号460000000197373。法定代表人马胜民,该司董事长。申请人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海南贵族游艇会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海环察字[2015]989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经营的位于海口市滨海西路99号的游艇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经复核调查,被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与证据不符合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海环察字[2015]989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游艇会项目的使用和处二万元罚款。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停止位于海口市滨海西路99号的游艇会项目的使用以及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缴纳罚款本金以及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共4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海环察字[2015]98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海环察字[2015]9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郭 煊审判员 唐 波审判员 陈晓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慧文{条文} 更多数据: